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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代言人,请叫我“合伙人”

   上周,坊间曝出这样一条消息:TBWA\Digital Arts Network中国和Auditoire发布了健身产品SIXPAD,该产品由世界足球巨星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和日本美容健康产品制造商MTG共同研发。罗纳尔多不仅仅是该产品的代言人,更在并在产品中加入了自己的锻炼方法。一个月前,MTG与麦当劳合作创造的护肤品牌“MDNA SKIN”,同样有麦当娜参与设计开发产品。

  无独有偶,类似的做法在国内也出现了。2014年年底,鹿晗在微博更新状态,一句“嗨,达令”。引起微博粉丝疯狂互动,各种猜测。评论数突破33万次,并引起粉丝集体更改为鹿晗头像,发起#嗨!达令#话题。随后12日,潮货电商“达令™”品牌发布声明,鹿晗成为“达令™”股东投资人。

  6月,刚刚成立创投基金AB Capital的Angelababy,选择的首期投资合作的两家企业分别为跨境电商洋码头和轻断食果蔬汁品牌HeyJuice。据洋码头方面透露,除了股东身份外,Angelababy将担任洋码头C2C产品“扫货神器”App的产品经理,并作为明星买手,在洋码头“扫货神器”上现场直播其在海外扫货场景;HeyJuice方面,Angelababy担任明星产品经理,协助研发并全新推出HeyJuice·baby款果蔬汁。

  汪峰要做耳机的消息,近日也在网上流传开来。据了解,这家名叫Fiil的耳机品牌,由汪峰按照出资额和影响力双重作价,最终的股份接近四成,成为第一大股东。汪峰自己认为:“这个办法很合乎创业游戏规则,如果我仅仅是代言,那就简单了,发个微博站个台。我不会像现在这么劳力上心。”

  几乎与Fiil耳机同时传出的消息,灵思沸点影业与蒙牛、羽泉合作,开发一款牛奶产品“嗨milk精选牧场”。在这种模式中,羽泉的收益主要来自产品的销售额分成而非代言费。同时,从奶牛和牧场的选择到如何喂养以及包装设计、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品质监督等重要环节,羽泉全程参与。

  明星与品牌方的“双赢”?

  明星投资做生意,并不是新闻。事实上,“嗨milk精选牧场”合伙人之一胡海泉,他的另一重身份便是投资人,目前他已在可穿戴设备、在线旅游等领域做过天使、A轮等投资,投资了土曼科技等创业公司。除了他,早先投资社交网站和手机短信软件的周杰伦,以及投资过黄太吉和聚美优品的的曾志伟,还是去年成立Star VC的“黄李任”(黄晓明、李冰冰、任泉),抑或等,都可以归类为娱乐明星投资人行列。

  但是,明星合伙人的制度有别于股权投资,更与传统代言人模式迥然不同。明星以个人品牌成为企业合伙人,与企业共同开发产品,对产品从设计到销售的全过程负责,共同分担产品推广的责任,而能够获得共同分享产品销售的收益。换句话说,明星合伙人制度将明星与企业捆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除了销售分成,品牌的广告投放、商业活动、媒体宣传都可以保障明星的持续曝光,这无疑也是一种免费宣传。企业也会对合伙明星的个人演艺事业进行赞助,双方以事业伙伴的方式共赢。

  对品牌来说,能够获得相较代言人合作更多的权益,却不必事先支付高额费用。以销售结果作为与明星结算的考评依据,企业变营销为投资。“在这个模式里面,所有角色都是一体、平等的”灵思沸点影业总经理何小军表示,“而不是甲、乙、丙的关系。三方都要对产品负责,都要为销量而努力。这使得三者合作更为顺畅。”

  传统代言人制度的式微

  “明星合伙人”制度的兴起,意味着传统代言人制度的式微。作为一项有缺陷的制度,代言人制度也到了该变革的时候。以往的明星代言模式中,不管最终的销量如何,品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支付明星代言费用。在这种合作模式下,明星对于自身利益承担的风险几乎为0,品牌倒下而明星“软着陆”、继续转战下一场代言的事例,屡见不鲜。更何况,明星的代言费用“水涨船高”,却无法衡量营销效果。

  另一方面,品牌邀请代言人,是追求“眼球效应”,因而一些当红辣子鸡才会成为邀请对象。由于“僧多粥少”,明星同时代言多个品牌的现象,时常发生。比如金秀贤、李敏镐等韩国明星,在国内代言了太多品牌,消费者早已审美疲劳。

  《广告法》的修订,也为传统的代言人制度套上了“紧箍咒”。根据修订后的《广告法》,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之前引发争议的男明星代言卫生巾的事件,恐怕再也不会发生了。

  当然,品牌与明星代言人的合作,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就目前的明星合伙人制度来说,明星的角色是“投资人+代言人”的组合,而收益模式因为“投资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实际上,产品生产的流程,明星并不太了解,无法做品控;作为明星投资人,可能对多个项目进行投资,类似明星多品牌代言的现象,并不能杜绝;万一明星发生负面新闻,品牌方如何善后?这些问题,随着明星代言人制度的完善,需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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